鄂州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梧桐計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成“兩區一樞紐”,深入實施人才強市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發揮高層次人才在科技創新、產業轉型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等方面的引領支撐作用,我市決定實施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梧桐計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梧桐計劃”聚焦“157”產業集群,依托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各類創新創業平臺,集聚一批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戰略人才、省級領軍人才和市級高端人才,提高我市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核心競爭力,實現更多從“0”到“1”、從“1”到“100”的突破。
第三條“梧桐計劃”的實施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市委人才辦負責牽頭抓總、協調各方,市科技局負責高層次人才的申報組織工作,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負責高層次人才政策待遇的落實。
第二章 引進對象及方式
第四條“梧桐計劃”按照科學精準、開放引才的原則,重點引進以下四個層次類別的人才(團隊),具體見《鄂州市“梧桐計劃”人才分類目錄指導書》。
(一)國際級頂尖人才(團隊)。瞄準諾獎級獲得者,國家級重大科學技術獎項特等獎、一等獎獲得者,各國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國家重點人才工程入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世界500強企業主要經營管理和技術研發人才等,重點引進一批國際國內具有高深的學術造詣、卓越的創新研究能力和團隊組織能力,對我市重大科創平臺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有巨大引領作用的頂尖人才(團隊)。
(二)國家級戰略人才(團隊)。瞄準國家級重大科學技術獎項二等獎獲得者,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家組組長、副組長,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科技部、教育部等部級重點人才工程(計劃)入選者,全國模范教師、國醫大師、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中國500強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才等,引進一批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或具有先進發展理念,對我市科技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有重大引領作用的戰略人才(團隊)。
(三)省級領軍人才(團隊)。瞄準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重點人才工程入選者,省部級科學技術一等獎獲得者,全國優秀教師,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省部級重點實驗室主任,國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教授,世界500強、中國500強等知名企業技術研發骨干和管理團隊核心成員,管理資產超過140億元的金融投資、資產管理等總部主要負責人等,引進一批掌握核心技術或具有較為豐富的創新資源整合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市場開拓能力,能夠較快帶動技術革新、企業發展、產業轉型的行業領軍人才(團隊)。
(四)市級高端人才(團隊)。瞄準省級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過省級以上研究課題或成果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專業技術人才,具有博士、碩士學位的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在知名企業擔任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管理資產超過80億元的金融投資、資產管理等總部主要負責人等,引進一批能解決實際問題、承擔鄂州產業發展的重大項目、帶來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高端人才(團隊)。
第五條“梧桐計劃”創業人才須為企業第一大股東,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30%;創新人才須與企事業單位簽訂5年以上勞動或合作合同,入選后在申報單位連續工作不少于三年。
第六條“梧桐計劃”人才采取以下方式引進和申報:
(一)邀約制。瞄準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采取定向邀約方式,按照“一事一議”“特事特辦”原則,開展項目合作、技術引進、資金扶持等方面工作的商談。
(二)揭榜制。企事業單位或創新創業平臺根據高層次人才需求實際,面向社會發榜。人才揭榜后,啟動資格審查、答辯評審、實地考察等后續環節。
(三)舉薦制。各區(開發區、經濟區)主管部門、各類創新創業平臺等,根據市委人才辦、市科技局等部門申報通知和指南,進行推薦申報,后續開展資格審查、答辯評審、實地考察、投資洽談、審定公示等工作。
(四)獵聘制。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我市獵才、引才,推行“政府下單+社會合作”模式,鼓勵第三方機構、知名人士等積極開展高層次人才尋訪,精準獵聘高層次人才。
第三章 評審方式及資助標準
第七條市委人才辦會同市科技局等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梧桐計劃”人才評審工作。第三方機構依據《鄂州市“梧桐計劃”人才分類目錄指導書》定位人才層次類別,根據引進人才的層次類別、項目的研究水平、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團隊支撐條件等指標,對人才項目進行評分(總分100分)。按照90(含)-100、85(含)-90、80(含)-85、75(含)-80分四個區間,將人才項目劃分為I類、II類、III類、IV類,低于75分的不納入高層次人才項目。評審意見作為候選依據,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引進和支持建議,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公示無異議后實施。
第八條人才項目根據審核結果,給予以下相應扶持:
I類:創業人才項目給予200萬元資金資助,最高1億元配套股權投資,三年內免費提供1000—5000平方米辦公場所;創新人才項目給予100萬元資金資助。
II類:創業人才項目給予120萬元資金資助,最高5000萬元配套股權投資,三年內免費提供500—1000平方米辦公場所;創新人才項目給予60萬元資金資助。
III類:創業人才項目給予80萬元資金資助,最高3000萬元配套股權投資,三年內免費提供200—500平方米辦公場所;創新人才項目給予40萬元資金資助。
IV類:創業人才項目給予40萬元資金資助,最高1000萬元配套股權投資,三年內免費提供100—200平方米辦公場所;創新人才項目給予20萬元資金資助。
通過“邀約制”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不受以上政策限制,在資金資助、配套股權投資、辦公場所等方面,實行“一事一議”。
第四章 有關政策扶持
第九條人才牽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且在我市進行成果轉化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按照國家撥付經費的10%給予補貼;對產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項目,實行滾動投資、上不封頂。
第十條人才項目在實施階段達到升類標準的,經項目單位提出升類申請且審核通過后,按新的層次享受項目支持政策。對通過我市申報,新入選國家級、省級重點人才計劃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分別給予100至200萬元、50至100萬元的配套資金資助。
第十一條對人才創辦的企業,自企業首個納稅年度起3年內按其實際產生貢獻鄂州留存部分的100%進行獎勵,后兩年按其實際產生貢獻鄂州財政留存部分的50%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人才研發的新技術、新產品(含首臺、首套自主創新設備)、新服務,優先納入政府采購目錄。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評標規則中對人才研發的創新產品給予5% 至10%的價格扣除或加分。
第十三條對人才創辦企業一年期的流動資金貸款,由市級財政按同期基準利率的100%給予利息補貼,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50萬元,最高可連續補貼3年。
第十四條人才在鄂州創辦的企業在“四板”掛牌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在“新三板”掛牌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對成功入選“新三板”精選層的企業,另行一次性獎勵30萬元;在滬深交易所首發上市的,最高獎勵2000萬元(含“新三板”、“四板”掛牌獎勵和省政府400萬元獎勵);在美國紐交所、納斯達克交易所、香港聯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含“新三板”、“四板”掛牌獎勵和省政府300萬元獎勵)。如企業在A股、境外均實現上市,可同時享受A股上市獎勵和境外上市獎勵。
對招商引資遷入我市投資經營的異地境內外上市公司,或市內企業按規定異地“買殼”“借殼”上市后,將注冊地及納稅地遷入我市且守法經營的,由市級財政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含省政府30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對為我市獵聘到高層次人才且人才在我市實施創新創業項目的組織或個人,根據層次類別,按每個人才(團隊)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獎勵。
第五章 人才服務
第十六條根據湖北省《關于做好我省高層次人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18〕24號)精神,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市人社部門開通綠色通道,第一時間協助做好推薦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人才在鄂州工作期間可免費入住高端人才公寓,在鄂州工作2年以上,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根據人才層次類別分別按房價的50%、40%、30%、20%進行補貼,分別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60元、30萬元。
第十八條人才可享受“鄂州人才服務聯盟”提供的全方位“i才服務”,包含住房、教育、醫療、婚育、文旅、消費等方面優惠和獎勵。子女入學可協調安排市內優質中小學、幼兒園;每年安排一次健康體檢,每兩年安排一次療養休假,參照全市重點保健對象享受有關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支持人才加強對外交流,優先為 “梧桐計劃”人才辦理APEC商務旅行卡、一年期多次往返簽證、居留證等。
第二十條建立市級領導聯系高層次人才制度。定期了解人才發展需求、成長狀況及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幫助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章 項目和資金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人才項目、資助資金分3個階段驗收、下撥:
第一階段:項目經認定實施后,即可申領20%的政府擬扶持資金。
第二階段:項目正常運行(具備項目實施的工作場所、團隊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到位、主要設備到位并投入使用)且自身投入該項目資金(含股東現金、專利、專有技術等出資)達到政府擬扶持資金(含政府股權、債權、項目扶持資金等)總額40%的,可以繼續申領40%的政府擬扶持資金。
第三階段:第二筆扶持資金到位后、項目實施兩年內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評估合格的,撥付剩余40%的扶持資金;未達到中期評估條件或中期評估不合格的,停止享受各項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資助資金撥付給人才個人或團隊帶頭人,撥付前與人才簽訂資金使用協議。依據稅收相關法律法規,項目扶持資金、獎勵、補貼等均為稅前資金,不納入稅收減免范圍。
第二十三條入選“梧桐計劃”項目后,無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人才在協議期內離職、創辦的企業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終止實施申報項目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協議追回已下撥資金,取消“梧桐計劃”人才稱號及所享受的人才待遇,并提交有關部門納入社會誠信黑名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市、區(開發區、經濟區)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用于解決人才補貼、項目資助、招才費用、引才獎勵等方面的支出。
資金來源按稅收級次由市區財政分擔。人才所在企業屬于市級稅收級次的,由市財政承擔;屬于區級稅收級次的,市區財政各承擔50%;市級承擔資金通過財政年終結算補助各區。
資金實行屬地撥付管理。由各區會同市級主管部門按照資金使用范圍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區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申報程序統一撥付到相關項目單位,再由項目單位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享受對象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委人才辦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文件所述政策與我市現行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新、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上級出臺新政策的,從其規定。
附件
鄂州市“梧桐計劃”人才分類目錄指導
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有關專業(行業)認可標準,制定“梧桐計劃”人才分類目錄指導如下:
一、國際級頂尖人才
主要包括:
1.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茲獎、普利茲克獎等國際知名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2.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3.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意大利、瑞典、丹麥、挪威、芬蘭、比利時、瑞士、奧地利、荷蘭、新西蘭、俄羅斯、新加坡、韓國、西班牙、印度、烏克蘭、以色列等國家院士。
4.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
5.國家重點人才工程入選者;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
6.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技術發明獎一等獎獲得者。
7.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務院批準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完成人。
8.世界500強企業主要經營管理和技術研發人才。
9.其他相當層次的專家和人才。
二、國家級戰略人才
主要包括:
1.教育部重點人才工程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工程暨“四個一批”工程入選者;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入選者;中科院重點人才工程入選者;農業部“中華農業英才獎”獲得者。
2.全國模范教師;國醫大師;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3.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技術發明獎二等獎獲得者。
4.世界500強企業二級公司或地區總部、中國500強企業主要經營管理和技術研發人才; 管理資產超過 200億元的金融投資、資產管理等總部主要負責人。
5.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家組組長、副組長;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項目負責人。
6.國家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主任。
7.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
8.其他相當層級的專家和人才。
三、省級領軍人才
主要包括:
1.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重點人才工程入選者;享受省級政府特殊津貼人;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第一負責人。
2.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一等獎獲得者;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獲得者。
3.全國優秀教師;重點高校教學名師;省級特級教師。
4.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全國技術能手獲得者;省級技能大獎獲得者;省級工藝美術大師;省級建筑大師;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5.省部級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省部級工程實驗室主任,省部級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國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教授或相當職務的專家學者。
6.世界500強、中國500強等知名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技術研發骨干、管理團隊核心成員;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主要經營管理和技術研發人才;管理資產超過140億元的金融投資、資產管理等總部主要負責人。
7.其他相當層次的專家和人才。
四、市級高端人才
主要包括:
1.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二等獎獲得者。
2.省級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
3.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省級技術能手獲得者。
4.近五年,在知名企業擔任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5.管理資產超過80億元的金融投資、資產管理等總部主要負責人。
6.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過省級以上研究課題或成果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專業技術人才;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過省級以上研究課題或成果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高級技師、高級社會工作師。
7.具有博士、碩士學位的專業技術拔尖人才。
8.其他相當層次的專家和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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