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才強企工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成“兩區一樞紐”,充分發揮人才對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我市決定實施“人才強企工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人才強企工程”的主要任務是,為我市企業引進一大批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大學生、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才、取得高級工及以上技能等級人才和以上相當層次的人才。
第三條“人才強企工程”的實施,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市委人才辦負責牽頭抓總、協調各方,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人社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工商聯等部門負責行業引導和監管。
第四條按照集約高效、簡便易行的原則,實行規范化、智能化、市場化的人才發展以及人才服務工作,具體由市委人才辦或市委人才辦引入的第三方人才發展服務公司負責。
第五條引進人才所在區黨委、政府,開發區、經濟區黨工委、管委會,各級相關部門,企業應積極配合做好引進人才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引才方式及獎補
第六條引進人才主要有以下方式:
1.集中引才。每年5月份前,各企業根據“人才強企工程”劃定的人才范圍以及實際需求,向市委人才辦提交引才需求(包含擬招聘崗位、崗位要求、薪酬等信息),市委人才辦會同人才發展服務公司梳理匯總企業引才需求,研究制定線上或線下年度招聘總體方案,對外發布《鄂州市企業年度引才職位目錄》,組織有關企業前往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招聘活動。
2.動態引才。企業根據需求,可實時向人才發展服務公司提交引才計劃,協商共同開展引才工作;也可通過其它渠道引才或自行引才,但需提前向人才發展服務公司報備,以方便后續人才補貼審核和發放。
3.智慧引才。開發建設鄂州市人才發展服務智慧平臺。通過平臺,人才發布到鄂州求職意向,企業發布求才意向,當求職意向與求才意向智能匹配一致或基本一致時,自動提醒雙方對接。
第七條積極引導人力資源機構、商會、協會、專家、名人等為我市企業獵才、薦才、引才,對引進的人才經認定符合“梧桐計劃”的,根據層次類別,按每個人才(團隊)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支持企業大力引進人才,企業通過獵頭公司引進年薪40萬元及以上人才的,按獵頭費用的50%、不超過10萬元給予獎勵;企業當年引進15名及以上研究生學歷或高級職稱人才的,25名及以上技師、高級技師的,按獵頭費用的50%、最高10萬元給予獎勵。
第九條堅持“招才引智”與“招商引資”雙銜接、雙促進,發揚“店小二”精神到極致。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市委人才辦攜人才發展服務公司第一時間聯系項目方,共同研究制定和實施招才引智方案,確保項目一開工,人才就到位。期間產生的引才費用,由人才發展服務公司、用人單位各承擔50%。
第三章 政策支持及享受條件
第十條按照全日制博士4000元/月,重點高校(原“985”、“211”重點大學、科研院所和海外知名大學)全日制碩士1700元/月、其他全日制碩士1500元/月,重點高校全日制本科1100元/月、其它全日制本科900元/月,全日制大專700元/月;正高級職稱4000元/月、副高級職稱1600元/月、中級職稱900元/月;高級技師1600元/月、技師900元/月、高級工700元/月的標準,連續發放3年租房和生活補貼。每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種類型補貼。
第十一條2017年及之后通過國家統招統考入學并獲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的人員與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同等政策。服務不滿3年流動到其他符合條件企業的,由新入職企業重新申報,可繼續享受累計不超過3年的租房和生活補貼。
第十二條人才可享受“鄂州人才服務聯盟”提供的全方位“i才服務”,包含住房、教育、醫療、婚育、文旅、消費等方面優惠和獎勵。研究生、高級職稱人才、高級技師可入住市人才公寓。
第十三條人才享受以上政策,需同時滿足以下4個條件:
1.人才所在企業為我市納稅的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屬國有企業;
2.人才為本文件生效之后新引進的人才,且人才與企業須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合作協議;
3.企業依法每月為人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人才須在我市區域內工作和服務,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對不滿足以上條件、具有極特殊情況、擬享受人才政策的,應及時向市委人才辦報批。
第四章 申報流程
第十四條對擬享受補貼的人才,企業應及時向人才發展服務公司提交有關材料。初次擬享受補貼的人才需提交材料如下:
1.《我市企業新進人才申請租房和生活補貼呈報表》(見附件1);
2.教育部學歷認證或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明;
3.勞動合同或合作協議(雙方簽字、蓋章、按手印);
4.入職前、后各3個月的繳納社保證明;
5.擬享受補貼月份工資發放銀行流水;
6.《我市企業新進人才在職證明及承諾書》(見附件2)。
繼續享受補貼的人才,只需提供繳納社保證明、工資發放銀行流水。
第十五條人才發展服務公司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及時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社保繳納、學歷、職稱、技能等級、在職在崗等情況,審查完成后,報市委人才辦審批。審批通過后,每季度末在人才服務平臺和人才所在企業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根據人才所在企業屬地,由市區人才工作部門辦理補貼發放事宜。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每年對補貼申領情況開展專項核查和不定時檢查,對存在虛報冒領的,責令涉事企業或個人向財政返還補貼,將該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再次發生類似問題的,停發所有人才補貼,并提交有關部門將其納入社會誠信黑名單。
第十七條建立人才補貼申報與企業實際產生貢獻相掛鉤的甄別研判機制,當企業每年申報補貼的人才數量和金額與實際產生貢獻不成正比時,及時響應倒查機制,看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嫌疑。
第十八條人才在享受補貼期限離職的,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委人才辦和人才發展服務公司報告。離職所在月份起停止享受所有政策支持。
第十九條企業應加強對人才工作、生活的關心,傾聽人才的想法,千方百計創造有利于人才成長和發展的條件和氛圍。市委人才辦適時對“人才強企工程”的實施情況及取得效果進行調研了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市、區(開發區、經濟區)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用于解決人才補貼、招才費用、引才獎勵等方面的支出。
資金來源按稅收級次由市區財政分擔。人才所在企業屬于市級稅收級次的,由市財政承擔;屬于區級稅收級次的,市區財政各承擔50%;市級承擔資金通過財政年終結算補助各區。
資金實行屬地撥付管理。由各區會同市級主管部門按照資金使用范圍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區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申報程序統一撥付到相關項目單位,再由項目單位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享受對象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委人才辦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文件所述政策與我市現行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新、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上級出臺新政策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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